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壹、
購買車票:
一、 旅客得以票證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下車時交付駕駛員。
二、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限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,應視為失效。
三、 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有效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以受理。
四、 客票之有效期限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(期限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
五、 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六、 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、
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1. 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2.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。
3. 兒童滿
(二)、
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
1.
具國內大學以下正式學籍,並持有有效學生證之學生。
2.
外籍老人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,並年滿65歲,對我國長期奉獻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,其外籍永久居留證註記「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」,亦得享有半價優惠。
七、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均已載明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貳、
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一、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二、 旅客辦理退優惠票時,不扣手續費,但已使用的優惠票張數,須補扣與全票之價差。
三、 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駕駛員收回;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旅客應向車站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。未向車站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;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則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參、
旅客有左列情行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一、 身患重病、惡疾或傳染病者。
二、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三、 有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、狀似瘋癲者等危害自己、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。
四、 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五、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肆、
旅客乘車規定:
一、 車廂內禁止吸煙。
二、 遇有老殘婦孺搭乘時,前排座位的乘客,應配合移動與調整座位,禮讓座位給老殘婦孺。
三、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,勿隨意走動或倚靠車門站立,下車請提早按鈴。
四、 遇有緊急事故時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五、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每件重量不得超過
伍、
班車行車規定:
班車之行駛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有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;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、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陸、
行車事故賠償: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辦理,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柒、
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捌、
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,以便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玖、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201602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