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
壹、      購買車票:

一、      旅客得以票證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下車時交付駕駛員。

二、     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限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,應視為失效。

三、      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有效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以受理。

四、      客票之有效期限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(期限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

五、      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
六、      優待票使用對象:

(一)、     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
1.     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
2.    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。

3.     兒童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,經出示身份證件,得免費;滿145分而未滿12歲者,經出示身分證件,得購買半票。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,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
(二)、     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

1.     具國內大學以下正式學籍,並持有有效學生證之學生。

2.     外籍老人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,並年滿65歲,對我國長期奉獻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,其外籍永久居留證註記「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」,亦得享有半價優惠。

七、     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均已載明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貳、      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
一、     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
二、      旅客辦理退優惠票時,不扣手續費,但已使用的優惠票張數,須補扣與全票之價差。

三、      旅客下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駕駛員收回;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旅客應向車站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。未向車站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;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則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
參、      旅客有左列情行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
一、      身患重病、惡疾或傳染病者。

二、     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
三、      有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、狀似瘋癲者等危害自己、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。

四、      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
五、     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

肆、      旅客乘車規定:

一、      車廂內禁止吸煙。

二、      遇有老殘婦孺搭乘時,前排座位的乘客,應配合移動與調整座位,禮讓座位給老殘婦孺。

三、     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,勿隨意走動或倚靠車門站立,下車請提早按鈴。

四、      遇有緊急事故時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五、     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
伍、      班車行車規定:

班車之行駛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有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;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、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
陸、      行車事故賠償:
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辦理,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柒、     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捌、     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,以便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
玖、     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
20160225